1、安全生产标准化概念: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基本内涵:
①企业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
②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能够覆盖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通过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人员)、机(机器、设备、设施)、物(物料、物品)、环(生产经营环境)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主要特点:
①管理方法的先进性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PDCA动态循环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根据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评估情况、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本企业和其他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安全绩效的评定结果、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分析的趋势等,及时、动态地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实现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具有管理方法上的先进性。
②内容的系统性
《基本规范》的内容涉及到了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从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投入、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培训教育、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估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提出了比较全面的要求,而且这十三个方面是有机、系统的结合,具备系统性和全面性。
③较强的可操作性
结合我国已经制定的标准化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对核心要素的都提出了具体、细化的内容要求。企业在贯彻时,全员参与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并进行定期评估检查,这样使得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避免“两张皮”情况的发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便于企业实施。
④广泛的适应性
《基本规范》总结归纳了煤矿、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已经颁布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中的共性内容,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共性基本要求,普遍适用于各行业,是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标准,保证了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致性。
⑤管理的量化性
《基本规范》吸收了传统标准化量化分级管理的思想,有配套的评分细则,在企业自主建立和外部评审定级中,根据对比衡量,得到量化的评价结果,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改进方向,便于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完善。量化的评价结果也是监管部门分类监管的依据。
⑥法律法规的贯彻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设定了各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基本规范》是对这些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内容的具体化和系统化,并通过运行使之成为企业的生产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⑦强调预测预警
《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主要特点:
先进管理思想与传统管理经验相结合
隐患排查与危险源辨识相结合
持续改进与分级考评相结合
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文件精神,依据《基本规范》要求,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规范为一、二、三级,一级为最高。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文件,要求如下: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2 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
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评定分级条件及标准要求如下:
评定等级 |
标准化得分 |
安全绩效 |
一级 |
≥90 |
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
二级 |
≥75 |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
三级 |
≥60 |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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